法國的國旗以三色旗(Tricolore)著稱,最早出現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顔色取自當時法國國徽(紅和藍),再加上法國王室的顔色白色。其中藍色是聖馬丁長袍的顔色,白色紀念民族英雄聖女貞德,紅色則是聖但尼軍旗的顔色。最早的三色旗色彩的排列與今天不同,紅色在左,不過後來有過調整。1794年2月15日,旗幟最終被確定爲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的國旗。有關法國國旗的前因後果的演變,下列網站中有很詳細的介紹,包含圖片,請直接参閱: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9B%BD%E5%9B%BD%E6%97%97
波旁王朝是以什麼旗幟代表以及來由
波旁王朝復辟時,三色旗曾經被廢除,而用王室的鳶尾花旗(fleur-de-lis)。然而1830年法國七月革命後,三色旗再度成爲法國的國旗,幷延續至今。法國國旗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旗之一,對後世界各國國旗的發展都有重要影響。
鳶尾花旗:
百合花飾(法語:fleur de lis)是一種自鳶尾所設計出的符號。百合花飾既可作為純粹的裝飾品使用,但在作為紋章使用時,也含有「政治的、王權的、藝術的、象徵性的」等意義。百合花飾在與法國王室有關的旗幟及紋章上尤其多見。魁北克省的旗幟上就有百合花飾的圖案。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9%BE%E5%90%88%E8%8A%B1%E9%A3%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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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旗幟網(FOTW)的France 法國國旗格式與歷代國旗演變史請於第一個網站下方連結。
1."顔色取自當時法國國徽(紅和藍)",他們當時的國徽是什麼?有圖片嗎?請仔細的觀看第一個網頁中,「歷代國旗」這個項目,裡有許多圖片,不能很肯定的答覆你,但是最後一排倒數第三個,與現今的國徽有相似性。現今的國徽如下:(上下兩個)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9B%BD%E5%9B%BD%E5%BE%BD
2."藍色是聖馬丁長袍的顔色,白色紀念民族英雄聖女貞德,紅色則是聖但尼軍旗的顔色",那自由、平等、博愛的由來是什麼呢?法國三色旗的由來,也寫在「歷代國旗」這個項目裡,包含演變過程,版主的自由、平等、博愛的由來,是否受了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影響?
3.魁北克省(加拿大)和波旁王朝(法國)都使用百合花,他們之間有什麼關係嗎?除了含有「政治的、王權的、藝術的、象徵性的」等意義外,魁北克在1763年,英國同法王路易十五簽署巴黎條約,法國放棄新法蘭西以換取繼續擁有西印度群島的瓜德羅普。英國人將加拿大(當時新法蘭西的一部分)改名為魁北克省。
詳見下列兩網: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D%81%E5%8C%97%E5%85%8B%E5%8E%86%E5%8F%B2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D%81%E5%8C%97%E5%85%8B%E7%9C%81
4."對後世界各國國旗的發展都有重要影響",何以見得?法國的三色旗產生代表著一個新的革命運動的開始。在它的影響下,包括比利時,查德,愛爾蘭,義大利,墨西哥和羅馬尼亞等許多國家都採用了於法國三色旗類似的國旗。在加拿大一些地區,如新伯倫瑞克省(New Brunswick)來自法國的移民阿凱迪亞人(Acadians)所採用的旗子也是基於法國三色旗設計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9B%BD%E5%9B%BD%E6%97%97
5."世界旗幟網(FOTW)的France、法國國旗格式與歷代國旗演變史",這兩個東西確定是書嗎?我找不到這兩本"書"這點很抱歉,這是網頁的連結,想多給你一些参考。因為有相關。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在辦理欠稅清理及清算申報案件查核時,發現許多公司因自行停業超過6個月以上或擅自歇業,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登記後,即置之不理或誤以為法人人格已因廢止登記而消滅,而未依公司法規定,選任清算人並進行相關之清算程序,導致公司之法人人格仍然繼續存在,所欠稅款得否註銷等問題。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後,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均應進行法定清算程序,且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亦即解散之公司,在未完成合法清算前,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因此,自行停業超過6個月以上或擅自歇業,而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的公司法人,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但仍應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後,法人人格才算消滅;而且,除非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否則,欠稅是不准註銷的。
該局並指出,所稱「完成合法清算」,是指已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合法的清算程序,並已將歷年查獲的違章短漏報所得提供清算分配且沒有隱匿資產負債等情形而言,至於清算所得申報,僅是清算人的法定職務之一,切勿以為辦妥清算所得申報即完成清算程序。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凡是未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而經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逕予廢止登記的公司法人,不論廢止登記的理由為何,均仍應依公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且不要誤以為向稽徵機關辦理決、清算申報即是完成清算手續;反之,若未完成實質合法之清算程序,則稽徵機關仍可對其未經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補徵稅款,如有欠稅,仍應繼續追償;倘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公司負責人亦會被限制出境。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4112&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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